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苏稽镇双江村9组(原苏稽镇勤业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10 字体:[]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219号)的精神,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拟制了《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9组(原苏稽镇勤业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9组(原苏稽镇勤业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219号)的精神,为依法实施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9组(原苏稽镇勤业村5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征地人员安置数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征收苏稽镇双江村9组(原苏稽镇勤业村5组)集体土地0.4795公顷,包括非基本农田耕地0.36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5公顷,建设用地0.0824公顷。以上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乐山市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人员安置12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实际调查核实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的规定执行。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规定,苏稽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3150元/亩。


非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数额以实际计算结果为准,报乐山市市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后,由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执行,待省、市明确相关实施条例和政策后,按新的实施条例和政策执行。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认定、支付方式


(一)青苗补偿。


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建(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的认定。


1.建筑物性质、面积的认定: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要求丈量确认。


2.对实物调查结果若有异议,被征地拆迁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内书面提出,由苏稽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拆迁人共同核实认定,以核实的数据为准;在有效期内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支付方式。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报乐山市市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后,由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直发到产权所有人。


六、征地人员安置


被征地农民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进行安置。安置方式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安置和货币安置。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执行。


七、房屋拆迁安置


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执行。


(一)安置资格的确认。


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五条、《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安置资格。


(二)安置方式。


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以户为单位由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或者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的货币补偿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房资金发给被拆迁人。


1.住房安置。


(1)安置房源:在政府统建房内统筹安排房源。


(2)户型选择:以户为单位选择对应户型,安置房超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的市场价购买。具体户型及套数以实际签订安置协议的内容为准。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形式,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形式。


(3)选房顺序:被拆迁户按搬迁房屋的先后,领取选房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安置地点依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


(4)安置过渡费: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拆迁单位按180元/人·月的标准发给过渡费,按2个月计发。


2.货币安置。


(1)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自愿放弃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2)实行货币安置的,由拆迁单位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同时发放2个月过渡费。


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奖励与处罚


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和《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货币补偿奖励政策公布实施的函〉的回复》(乐市国土资函〔2018〕264号)执行。


(一)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主动交出房屋或者腾出土地并经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在20日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6%计发提前搬迁奖;超过20日期限搬迁完毕的,不计发提前搬迁奖。


(二)住房被拆迁且属于安置对象,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住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手续的,按安置房每套3000元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手续的,不予奖励,并停发过渡费。


(四)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约交房、腾退土地,并经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对住房货币安置对象,可按住房货币安置费用总额(不含过渡费)的35%给予奖励,超过60日的不予奖励。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配合苏稽镇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的,由苏稽镇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开展实物调查;被拆迁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调查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拆迁人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阻碍或扰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十、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面实物现状调查锁定由苏稽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违章建(构)筑物的认定和处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解释和政策、标准等方面的把关。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时间: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地点:苏稽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


十一、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认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补偿安置。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公告期2022年8月10日—2022年9月8日。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乐山市市中区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3.乐山市市中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乐山市市中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乐山市市中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索引号:008554032/2022-0008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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