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函〔2021〕10号)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乐中府办函〔2021〕9号)要求,对全区现行有效的8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区政府十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关于新建石龙等3个乡级建制的通知》(乐中府发〔1999〕135号)等3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乐中府发〔2006〕27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拟修改,《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乐中府发〔2001〕63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废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中府发〔2003〕34号)等2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修订完毕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实施,逾期未修订且重新公布的,自行失效。
附件:1.市中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市中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3.市中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4.市中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四)(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