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老楼危房整治,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形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18〕第2号),决定对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滨江路北段,南至通江街,西至“五洲汉唐”,北至翰林路(不含已纳入凤凰路北段断节路建设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详见通江老街旧城改造(蓝图)。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四、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
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余蕾、谢蕾、王玉珏、朱华国、江金洪、徐清华、付云彬、干勇、王波、徐华均等。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通江街道办事处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办,联系电话:2400217。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乐山市市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乐中征决字〔2018〕第2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通江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通江老街旧城改造(蓝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