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7-1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系列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市中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2017〕8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加强嘉州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传播,切实增强嘉州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为加快文化强区旅游强区建设、推动市中区文旅融合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发展文化产业中的重要作用,走出一条符合市中区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机构不断健全,文物人才队伍不断优化,文物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文物安全体系更加健全,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显著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大幅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初步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也称古迹、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1.古遗址保护。古遗址保护,包括码头遗址、寺庙遗址和古窑址、战备工事等遗址保护。遗址所在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巡查看管,及时发现、制止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行为,并及时上报区文物管理部门。古遗址特别是寺庙遗址,经民宗部门批准恢复重建的,寺庙管理人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消防安全设施,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并在重要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2.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保护。被列入《乐山市市中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所在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看管,每日进行安全巡护。要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钻探、爆破的行为,以及破坏盗掘墓葬、在文物本体及其附属物上乱涂乱画等行为,并及时上报区文物、公安部门。

  3.古建筑和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石桥、古城墙等建筑物。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古建筑和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古建筑和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古建筑和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要及时制止在古建筑和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乱涂乱画、随意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破坏建筑历史风貌的行为,并及时上报区文物部门。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即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针对国有的可移动文物,文物所在乡镇(街道)没有能力进行保管的,要上交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协调至乐山大佛博物馆进行保管。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内进行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派专人进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国有可移动文物不得进行倒卖。

  (三)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加强统筹规划,盘活用好文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要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重大活动与节庆,开展文物保护集中宣传。要加强合理适度利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保护单位、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文物进行合理适度的利用,并定期对文物资源进行安全评估。

  四、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安排部署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和调研;健全文物保护机构,配齐配强文物保护人员,落实看护人员;定期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2.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拟订全区文物保护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管理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管理基本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协调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民间珍贵文物抢救、文物征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协查文物犯罪案件;积极向上争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3.区发展改革局:加大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把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

  4.区财政局: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为全区文物保护、安全等工作正常运行做好资金保障。

  5.区行政审批局:按照省政府权力清单中县级文物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审批,并根据省政府权力清单变动及时调整。

  6.区自然资源局:在办理涉及文物保护的城乡规划许可事项时,需提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市中区各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对危害文物安全等违章建设行为,协助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违章查处;在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审批中征求区文物部门意见。

  7.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景区管理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8.区民宗局: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进行安全检查。

  9.区公安分局: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10.区应急局: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对文物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11.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文物商业经营行为。

  12.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文物知识的宣传,培养文物保护意识,利用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文物保护教育。

  1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文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

  14.区委编办:加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

  15.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文物管理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刘永林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乐山市市中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定期组织区级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部署文物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重新审核确定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并按照工作规则开展文物审查等工作(见附件)。

  (二)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保护网络,落实各文物保护点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清单,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文物重要决策和重大方案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联合执法联动机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文物管理专业人才和基层文物巡查保护队伍。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领养、认养等形式参与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与机制,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和干部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学习的长效机制。

  (六)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督查督办,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通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名单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乐山市市中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名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7〕81号)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市中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成立乐山市市中区文物审查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主 任:刘永林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

  副主任:朱丹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

  毛玉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地志办、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区司法局、区民宗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文物专家、社会公众代表。

  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市文物局推荐的文物专家组、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文物审查委员会根据会议研究事项,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时,邀请文物涉及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由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朱丹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审查委员会议定事项;牵头起草审查委员会的综合性文件;协调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等。

  二、主要职责

  文物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名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名录;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对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文物本体不存在或损失殆尽无法修复的,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等。
索引号:008554032/2019-0008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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