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7-12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乐山市市中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具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职责的区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追究违法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区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区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执法制度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保障其实施的具体办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组织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公诸于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案件回访制度,依法受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查处违法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确保主体资格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持有合法的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

(四)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或者逾期不作出处理;

(五)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在实施行政许可、处罚、检查等行为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对复议申请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经济利益相联系,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和撤销。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下列方式予以监督:

(一)现场检查、重点和专项调查;

(二)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四)受理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其考核的重点是: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规范等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以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四)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五)违法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知该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自行纠正通知后,应当立即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向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未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后果时,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未纠正承办人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关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应当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或者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责令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执法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2日起施行。
索引号:008554032/2018-0009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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