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机构: 市中区 发文日期: 2018-07-12 字体:[]

2018年7月12日,区政府公布了《乐山市市中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就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所需要实施的主要制度、执法规范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基本性的规定。该《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12日起施行。

一、明确了何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追究违法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个制度体系,包含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实施细则》在第二章明确了应当建立健全的9项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法情况报告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和案件回访制度。其中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中提到的执法依据,应由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梳理,在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确保主体资格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有的8项行为,包括不得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执法的管辖争议,由区政府协调决定。

三、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考核重点、监督结果的运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知该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自行纠正通知后,应当立即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向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机关报告。这里的时限由区政府法制办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

四、明确了追责情形。《实施细则》明确了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责任人的确定、相关情况的处理办法。对于行政执法人员,除了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限期整改等责任追究方式外,还有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等形式。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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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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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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