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5〕11 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9〕8 号)等文件规定,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了《四 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 年 7 月 17 日
四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 号)、《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 97 号)及现行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 税征收管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下同)生产的企业。包括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 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 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中央企业与地方组建的页岩气开发省内合资公司。
第三条 四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遵循 “按月资 源地(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年终机构所在地清算” 的原则。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在资源地按月计算并预缴增值税。
( 一)天然气开采的预缴税额=天然气井口产量 × 20 元/千 立方米
( 二)原油开采的预缴税额=原油井口产量× 30 元/吨
( 三)天然气净化的预缴税额=天然气净化量×6 元/千立方 米
( 四)天然气管输的预缴税额=天然气管输收入额 ×6‰
油气田企业跨市(州)提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明确的 “建筑服务”,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 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计算当年应纳增值税额, 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得出年终清算应补税额。未抵减完 的预缴税款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年终清算应补税额不足当年应纳增值税额的 2%时,应补税 额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入库。年终清算应补税额超过当年应纳增值 税额的 2%时,应纳增值税额的 2%部分在机构所在地入库,剩余 部分按照资源地年度油气产量比重在资源地进行分摊入库。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应准确核算各资源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 的油气开采、净化、管输、建筑服务等情况,并将相关资料留存 备查。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油气田资源地和建筑服 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掌 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涉税情况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7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执行之前的油气田增 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按本办法执行。四川省内现行油气田企 业财税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