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0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8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电〔2009〕1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认清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要站在讲政治、维稳定、顾大局的高度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狠抓措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前期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立足内防扩播、外堵输入,以社区为基础,学校为重点,突出抓好重点时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疫情防控,加强分类指导,切实做好疫情的监测和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随访工作,有效防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大面积扩散和聚集性暴发。


二、明确责任,认真履职


卫生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随时掌握我区疫情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减少输入性病例的传播和蔓延。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制度,加强疫情监测并及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范围内疫情的流调、信息报送、环境消毒等工作。


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要结合实际,参照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学校晨检实施方案和报告标准”切实做好晨检工作。发现有异常症状的师生或员工要逐一登记造册,立即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卫生院。卫生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排查,切实做到有报必查。


旅游部门要在疾控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加强系统和各景点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尤其要做好国庆中秋长假前后、黄金旅游季节的防控工作。按照不漏一人的标准,对旅游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培训,及时掌控疫情信息,发现流感样症状的患者迅速实施就地隔离、就近治疗。


宣传部门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通报,规范、监督媒体宣传,防止报导失实。


卫生、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药品、疫苗、防护用品等物质储备和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村、社区要在疾控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及时掌握辖区内的疫情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三、立足预防,加强监督


卫生部门要指导学校正确使用中药大锅汤预防甲型H1N1流感,同时坚持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组织开展流感疫苗接种工作,防止甲型H1N1流感病毒与季节性病毒混合感染,各医院和疾控部门要加强流感疫情的抽样监测,及时掌握疫情流行强度、病毒传播力和毒力变化以及耐药性等重要信息。


四、认真排查,及时送治


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学校、社区有异常症状的人员进行排查。对患有流感样症状的患者要及时排查,并按照分类救治的原则实施救治。重症病例先收治在乐山市人民医院城南分院,轻者实施居家隔离治疗,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上门服务,并做好随访登记。


五、物资保障,规范资金


卫生、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我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各类防控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确保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救治费用结算,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65号)的要求执行。9月15日(含9月15日)前,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属地原则由财政妥善解决。9月16日起,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 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按新方案解决。新方案包括三方面:一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予以报销;二是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三是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衔接。


六、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特别是卫生、教育、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确定信息报送责任人,及时互通疫情信息。


9月29日前,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确定信息报送责任人并将信息报送员名单报区政府应急办。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索引号:008554032/2022-0004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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