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预防接种工作有法可依。为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深入宣传《条例》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同时,要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主动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行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明确预防接种单位,落实安全接种措施,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有效。教育部门要严格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督促学生按规定程序接种疫苗。财政部门要保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经费。物价部门要加强疫苗价格管理,防止乱收费。
三、分类管理,按规定接种疫苗
国家将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目前已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含白破联合疫苗)、乙脑疫苗等6种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第一类疫苗除外的其它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布预防疾病的使用建议进行接种,不得以创收为目的接种第二类疫苗。
四、保障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区财政部门将实施免疫规划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免疫规划项目实施经费包括疫苗购置费、接种耗材费、接种服务费、以及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冷链建设与运转、异常反应补偿、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