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中区境内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其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
第三条 区建设局是全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於贴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区民政局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年收入)的审核、认定;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户的申请和基本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2008年廉租住房申请范围的决定》(乐府定(2008)8号)要求,从2008年第三季度起,将原市房管局负责的乐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交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我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实行货币补贴方式为主。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现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参照市政府根据中心城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定期确定的标准执行。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现为:一人或两人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m2。三人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m2。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m2。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原私有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等,在租金补贴时应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所租住房屋区位的市场平均租金在不超过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补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居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中区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中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的家庭;
(二)无房户碱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中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连续享受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或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与核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公布和实施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年收入)情况证明,即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认定其他收入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状况证明;
4、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5、房屋租赁合同;
6、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查、核实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目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年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
2、区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目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入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年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建设局;
4、经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年收入)、
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先后在申请人的居住地或单位和新闻媒体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建设局房管所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实;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示登记结果;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区建设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年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核准:准予登记的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由区建设局按照规定补贴标准审批。
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凡不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巳确定可获得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区建设局房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区建设局按规定标准计算该家庭享受的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采取财政直发方式,区财政局根据区建设局提供发放名单及金额,实行按季发放。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实行及时退出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保障水平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区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保障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区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未如实申报情况被取消保障资格的,由区财政局、区建设局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中心城区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