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0-18 字体:[]
  区级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取消的相对应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再纳入我区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区行政审批局要对照目录进行清理,不再实施《决定》中取消的相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二、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区行政审批局要认真做好事项取消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逐项研究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区审改办(区委编办)备案。

三、动态调整县级行政许可权事项后,区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索引号:008554032/2018-0013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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