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九届第4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乐山市市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有力、有序、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疫情分级
(一)防制原则。
坚持以免疫、检疫、消毒、监测等为主的原则。发生疫情后,采取强制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二)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 8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6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农业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暴发性发生。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4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4个以上,6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8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又有发生,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4个以上乡镇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4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4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4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有任何一种疫病在我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区内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农业局可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五、组织体系
(一)指挥体系。
1.应急指挥机构。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人民政府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2.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区经济商务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区农业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制方案,负责指挥、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收集疫情信息、分析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落实本预案和防制措施。
3.日常管理机构。
(1)区农业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地方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强制免疫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督,负责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全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诊疗等方面监督;负责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和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提出和落实疫情扑灭技术措施。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控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处理措施的落实;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制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3.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4.区财政局: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区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制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7.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和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监管;加强农贸市场上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来自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肉类等食用农产品质量抽检,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9.区经济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专家组成。职责是:结合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以及本区动物疫病发生状况、疫病监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对本区动物疫情动态、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研究提出预测预警、风险防范技术措施和防控政策建议;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完善防控措施的建议;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日常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出推进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改进建议等。
(四)专业防疫队伍建设。
区农业局组建专业防疫队伍,成员包括80名村级防疫员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监测。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乡镇依托村级防疫员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观察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逐级上报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局和各乡镇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预警。
区农业局根据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区农业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机构及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等。
责任报告人: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派2名以上兽医师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立即报区农业局和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农业局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市农业局和市人民政府。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动物疫情的上报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渠道上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区农业局: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和落实疫情扑灭技术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上报区政府;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督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指挥部其他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启动相关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区农业局: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指挥部其他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启动相关工作。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局提出处置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1)区人民政府:根据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区农业局:对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乡镇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指挥部其他各成员按职责分工启动相关工作。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农业局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
区农业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乡镇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和较大动物疫情报请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一般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四)善后处置。
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制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农业局。
2.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3.追责。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省市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相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造成畜禽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五)舆论宣传。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新闻、信息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七、保障措施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各乡镇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农业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财政部门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储备资金150万元,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在保障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培训和演练。
区农业局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组织开展训练。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的疫情,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加工、经营场所。散养动物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23号)的精神,本预案由区农业局牵头制定、修订,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