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师范学院柏杨校区棚改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乐中府公〔2017〕32号
因教育资源扩容需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乐山师范学院柏杨校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乐中府发〔2017〕16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乐山师范学院柏杨校区棚改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乐山市市中区翰园街171号第1、2、3、4、5、6、7、8栋房屋。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6日共90天。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五、房屋征收部门: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街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刘华、谢高鹏、吴豫平、任同乐、胡刚、陈玉生。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乐山师范学院柏杨校区现场办;投诉电话:2420601。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师范学院柏杨校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乐中府发〔2017〕16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柏杨校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柏杨校区棚改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因教育资源扩容需要,拟征收此地块用于乐山市实验小学校区建设。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对象
乐山市市中区翰园街171号第1、2、3、4、5、6、7、8栋房屋,均为住宅,共涉及191户住户,建筑面积约17160平方米。
本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为征收补偿对象。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街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五、签约搬迁期限
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为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搬迁期限。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和使用性质及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为非住宅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政府授权的部门出具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八、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奖励、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可选择异地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三种补偿方式之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一)异地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1)被征收人可在斑竹印象、乐达华府、演武华庭、里仁阁、百福禄、陶然居、竹溪水岸、石雁儿-望江亭等中心城区已交付使用的政府统建房和棚改还房的存量房屋中选择。
(2)安置房屋(住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水、电、气、光纤、电话五通,安装到户;
②卫生间配普通蹲便器,地面、墙面贴300×300或300×200规格普通瓷砖(墙面不低于1.5米);
③入户门安装普通钢制防护门、室内安装普通夹板门、卫生间安装普通塑钢门;
④安装塑钢窗;
⑤室内地面为水泥豆石面层,墙面、屋顶采用仿瓷;
⑥厨房墙面、地面贴普通瓷砖(不低于1.5米),配备灶台。
2.补偿标准。
(1)房屋面积补偿。
异地产权调换以户为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认定,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为一户,一处房屋为共有产权的仍按一户确认。选房时被征收人只能依照被征收房屋自然套数选房,可以适当超过原有产权面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超过原有的自然套数,但须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套数选房。如果被征收房屋不能明确区分自然套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相应的套数面积之和产权调换,可以适当超过原面积。
安置房屋交付时,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小于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价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不足400元/月·户的按400元/月·户标准计发,最高不超过1000元。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截至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公告时间停发。
(3)搬迁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共计发1次。
(4)配套设施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一户按一套产权调换房屋计,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互不补差;多选套数的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没有水、电、气、光纤设施独立户头的,其水、电、气、光纤的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5)空调拆装费。
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费。
(6)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15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5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不同意以上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奖励标准。
(1)面积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给予面积奖励。
(2)地级差奖励:异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乐山市中心城区土地分级价格图》,被征收房屋用地土地级别高于产权调换房屋用地土地级别的,产权调换房屋用地土地级别每低一个级别,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1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4.补助标准。
(1)双困家庭:属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不补差价;安置房屋超面积10平方米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900元/平方米优惠价支付;安置房屋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支付。
(2)非双困家庭:①被征收人家庭直系三代中有重度残疾成员(详见附件3)或有“4050”下岗失业人员(以2008年底前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意见”栏签注的认定意见为准;或女1968年12月底、男1958年12月底前出生凭国有企业、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且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5000元的,其安置房屋超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不补差价;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900元/平方米支付;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支付。②被征收人实际居住在被征收住宅房屋且他处无福利住房的,产权调换房屋超过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900元/平方米支付;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支付。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以上(1)(2)条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条,不得重复享受。
(3)物业服务费:安置结算时一次性给予每户6000元物业服务费补助,安置入住后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物业服务费。
(4)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已由被征收人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凭缴费票据金额退还(被征收人与票据缴款人必须一致)。
(5)公摊面积:在安置结算时,被征收人只承担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7%的公摊面积,其余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并记入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不动产权证书。
5.其他优惠。
(1)成本价标准:以栋(幢)为单位,多层住宅楼:16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楼:18层及以下的1800元/平方米,18层以上2000元/平方米。
(2)优惠成本价:被征收人在享受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后,安置房屋面积在17平方米/人(以实际居住的直系三代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口计算)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支付,超过17平方米/人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支付。
(3)优惠市场价: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应按市场价计算的部分,以实际居住人口,按3平方米/人标准,按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下浮20%进行结算。
(4)完全市场价:超过3平方米/人的部分则按完全市场价进行结算。
6.其他。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手续,涉及税费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5日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费: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共计发1次。
(4)配套设施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时,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助(详见附件4)。被征收房屋无水、电的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助。
(5)空调拆装费: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费。
(6)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标准按15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标准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标准按50元/平方米补偿(详见附件1)。
不同意以上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奖励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3.补助标准。
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凭缴费票据金额退还(被征收人与票据缴款人必须一致)。
(三)货币化安置(限于住宅)。
1.补偿标准。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4500元/㎡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6.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5日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费: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共计发1次。
(4)配套设施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时,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助(详见附件4)。被征收房屋无水、电的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助。
(5)空调拆装费: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费。
(6)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标准按150元/㎡补偿,二类装饰标准按100元/㎡补偿,三类装饰标准按50元/㎡补偿(详见附见1)。
不同意以上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奖励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4500元/平方米上浮15%给予奖励。
3.补助标准。
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安置结算时,凭缴费票据金额退还(被征收人与票据缴款人必须一致)。
九、房屋征收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2.建(构)筑物工料补偿标准
3.重度残疾人认定标准
4.水、电、气、光纤安装费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 类别 | 装修装饰项目 | 补偿标准 |
| (元/平方米) |
| 一类装饰装修 | 1.地面装饰:实木地板、花岗岩石地板、大理石地板或0.8米×0.8米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 150 |
| 2.墙面:外墙瓷砖、室内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布墙纸。 |
| 3.相配套的高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
| 二类装饰装修 | 1.地面装饰:0.5米×0.5米至0.6米×0.6米规格的抛光地砖。 | 100 |
| 2.墙面:中等价格的乳胶漆。 |
| 3.相配套的中等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
| 三类装饰装修 | 1.地面装饰: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 50 |
|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
附件2
建(构)筑物工料补偿标准
| 类别 | 建(构)筑物情况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 自建房 | 层高2.2米(含)以上,四周有墙,有房顶。 | 650 |
| 棚房 | 层高不足2.2米。 | 150 |
附件3
重度残疾人认定标准
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注:1.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附件4
水、电、气、光纤安装费补偿标准
一、水安装费标准:多层DN15水表1960元/户、DN20水表2000元/户;高层2800元/户。
二、电安装费标准:1400元/户。
三、气安装费标准:多层2800元/户,高层3800元/户。
四、光纤安装费标准:多层420元/户,高层500元/户。
注:本标准依据《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核定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的水、电、气、光纤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乐发改物价〔2010〕794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