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
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
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5〕128 号)等法规、政策精神,
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
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规
模为 2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200 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除外,下同)村镇集中供
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
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
康发展。
第五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区级人民
政府将维修养护基金、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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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
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维护、运
营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属辖区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承担的村镇集中
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运营管理的协调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的保护工作。
(二)区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
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指导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管理单位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区级供水应急预案。
(三)区发改局负责供水单位水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区卫计局负责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卫生学评价和
卫生监督工作。
(五)区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及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并
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区规划分局负责做好农村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与农
村饮水安全规划间的统筹协调工作。
(八)区住建局负责做好集镇和村庄农村饮水安全基础设
施的建设以及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到村镇供水问题的协调工作。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村镇供水工程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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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公路及沿线管网的铺设和保护工作。
(十)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学校特别是自备水
源供水学校饮用水安全的管理工作。
(十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室负责确
保村镇供水工程正常用电,并对村镇供水工程用电执行农业用
电价格。
第二章 所有权和管护主体
第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
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
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
归投资者所有;
(五)政府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
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
归受益户所有。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
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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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管理:
1.乡(镇)区域范围内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组建
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2.跨乡(镇)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区级人民政府组建
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负责建后管理工作;也可以由一个主
要受益区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
理人员进行管理,或建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补助,群众自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受益户是
管理责任主体,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村镇供水工程建筑物及其供水管
道、观测、计量等相关设施。
第九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
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
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
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等围墙(或边
墙)外三十米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
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
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本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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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管护经费由工程供水单位承担,区级人民
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费由受益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村镇集
中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特许经
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条件的
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管理。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按照饮用水水源
保护管理的规定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
公布监督报警电话,落实水源保护责任人。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
水源被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
应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区环保
局、区水务局和区卫计局等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含地表水、地下水)
应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集中
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
应的消毒设施。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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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原则上每天须对原水、出厂水、管网
末梢水的 PH 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
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日供水规模 1000
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
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区水务局要依托乐山市市中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
心,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水质评价报告制度,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村镇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区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独立的工程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岗位定员应参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
标准》相关规定,根据其供水规模和管理条件确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设
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和
卫生规范要求,其中由政府投资为主的村镇供水工程按《乐山
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
织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
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要大力推行水厂自动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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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建立高效精简的工程运行管理队伍。村镇集中供水单位取
水、制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
并经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培训合
格后,实行持证上岗。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
范围内的供区用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
据其供水能力适度扩大供区范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村镇集
中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有偿供水、计量
收费。
第十九条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
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
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
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
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
水价格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用水户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 已在营运的村镇集中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
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 3 个月向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制定
保障供水安全过渡或替代方案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因供水工程
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在临时
停止供水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
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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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实行用水户代表会议制度。供水单位每年至
少组织召开一次用水户代表会议,报告工程和财务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用水公约等规章制度,并征求意见、接收评议。
第五章 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
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应
对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清洗、消毒;应定期巡查
水源及管网等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探索和创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区级维修
养护机制,多渠道筹集维修养护经费,区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
予激励奖补。
村镇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
行。对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
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四川省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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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财政、发改、卫计、
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