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6-08 字体:[]
  乐中人社〔2017〕33号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文件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规定,请你单位在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开工手续之前,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附件:1.《关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通知》

  2.《乐山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此页无正文)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8日

  附件一

  关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规定,结合我区用工情况,现就我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建设单位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遵照执行。

  一、 劳动用工备案范围

  乐山市市中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

  二、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

  1.施工项目许可证明(复印件);

  2.建筑施工企业和所使用的劳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现场负责人受委托证明;

  3.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

  4.农民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等;

  5.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

  6.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7.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开户行及农民工银行卡号汇总表。

  三、劳动用工备案程序

  请已开工项目的施工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一个月内和新开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填写的《乐山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附件)以及以上劳动用工备案所需材料送达到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780号运政大楼二楼,电话:2101132、2410926)办理2017年度劳动用工备案。初次备案后,施工单位应将每月用工变动情况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送达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完善劳动用工备案。相关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逾期未进行备案的,不再单独受理。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1日

  
乐山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基本情况 建筑工地名称   工地地址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承建单位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劳务分包单位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用工情况 工地劳动用工 总人数(人)   劳务分包用工人数(人)   劳动合同签订人数(人)  
工资支付情况 支付周期 (按月、按进度)   发放时间   支付方式(银行代发、现金)  
是否直接发放至 劳动者本人   是否有员工考勤表   是否有工资发放表  
索引号:008554235/2017-0004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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