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驻镇各企事业单位:
《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安谷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1日
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改善水质,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安谷库区水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谷库区饮用水环境是指(国土)上游区域。
第三条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纳入乐山市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分工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监督和检举。如举报信息属实,由安谷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第五条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保护区的范围为高山村2队、3队、4队、5队、6队、7队有雨水流入库区的土地,并向汇水集水面各方向外延2000米。
第六条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线由环保部门设置标牌、界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改变。
第七条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准保护区的入库水质不低于国家《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八条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采矿、选矿、冶炼或其他向安谷电站库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采砂、选砂、洗砂;
(三)禁止设置屠宰场;
(四)禁止开发可能污染水体的旅游项目;
(五)实行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
(六)禁止从事投饵水产养殖和网箱养鱼;
(七)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禁止规模集中养殖畜禽,家庭养殖的要加强动物粪便集中处理的管理;
(九)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切实减少化肥、农药对水质的污染;
(十)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十一)禁止其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
第九条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准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准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三)加强林木砍伐管理,严格审批。
第十条在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具有严重污染的建设工程和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二)超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擅自扩建、改建的予以关闭、拆除。
(三)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应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第十一条为维护水体自然净化功能,安谷电站水库在执行调度计划的同时,应科学调度,合理蓄水,进一步提高水的利用效益。
第十二条在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植树造林,优化林木结构,建设生态林业,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所涉村组应当加强对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村民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监督
第十四条安谷镇人民政府成立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党办、农办、生态办、经发办等办公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做好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线上的标牌、界牌的,由生态办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一的,由人民政府会同城管部门责令关闭、拆除或取缔。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机关工作人员在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法律法规为建设项目办理手续,造成水体污染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在安谷电站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中,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安谷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