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4-24 字体:[]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四川省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乐山市市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土主镇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2、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出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本区域内各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强化辖区环境卫生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加大对养殖面源污染和秸秆禁烧巡查力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各村(社区)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村对上报的养殖污染户实行分工负责,包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监管和整改达标,同时做好巡查和治理资料图片(电子文档)报土主镇政府;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4、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5、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负责辖区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和转运,指导农村农药、化肥使用。
索引号:008557807/2017-0002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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