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登记服务(即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免费办理):
对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http://12356.scpip.cn)、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办理生育登记。完成登记后,如果需要《生育服务证》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免费发给。
(二)再生育审批程序(免费办理):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2、因子女为病残儿申请再生育的,应先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由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鉴定),并取得鉴定为病残儿的医学鉴定书;
3、因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申请再生育的,需另提供有权作出残疾鉴定的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五级及以上);
4、在现居住地办理的,需另提供居住证。
夫妻双方现场填写《特殊情形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http://12356.scpip.cn)、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进行预约,经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网上受理后自己打印此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报送区卫计局审批;区卫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卫计局将审批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打印《生育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免费办理):
18-49周岁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可到户籍或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完善婚育信息进行流出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将婚育信息上传至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生成电子婚育证明。电子婚育证明在未注销之前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流动育龄妇女退出育龄期自动失效。若需要提供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现居地和户籍地均可打印并加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公章,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相同。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
(四)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程序:
1、育龄夫妇提出申请并填写《病残儿鉴定审批表》,将有关资料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病残儿鉴定审批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2、区卫计局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病残儿鉴定审批表》、病情诊断书等医学理化检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卫计委;3、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对初筛后的病残儿进行集中鉴定(申请对象承担相关鉴定费用)并出具是否为病残儿的鉴定意见,最后由区卫计局将鉴定意见返馈给申请人(集中鉴定时间每年两次,以市卫生计生委通知为准)。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流程(免费办理):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1、每年12月31日前申报为下一年享受对象。凡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如丧偶证明、离婚证明)、子女死亡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申报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乡镇(街道)对新增对象本人、亲属及知情群众进行走访调查。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乡镇(街道)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初审符合扶助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区级卫计局审批。4、区卫计局对乡镇(街道)资格确认情况进行复查审批。5、经区卫计局审核的新增对象按程序上报上级卫计部门。
(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报流程(免费办理):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1、每年12月31日前申报为下一年享受对象。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由申请人持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三级)或子女死亡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如丧偶证明、离婚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 卫生计生办申报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乡镇(街道)对新增对象本人、亲属及知情群众进行走访调查。3.乡镇(街道)初审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区级卫计局审批。4、区卫计局对乡镇(街道)资格确认情况进行复查审批;5、经区卫计局审核的新增对象按程序上报上级卫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