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4-10 字体:[]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妇,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奖扶。奖扶金标准现为每人每年960元。符合条件的对象请于开始享受的上一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进行申报。

  2016年1月1日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政策调整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继续按照原有政策享受。政策调整后,对不再生育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夫妻,可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特别扶助政策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特扶金标准现为伤残对象每人每年4800元,死亡对象每人每年6000元。符合条件的对象请于开始享受的上一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进行申报。

  2016年1月1日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政策调整前,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夫妻,继续享受原有政策。政策调整后,对不再生育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夫妻,可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三)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五)18岁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政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职人员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民或城镇无固定用工人员的,由在职一方单位全额发放。2、独生子女父母为农村户口或城镇无固定用工人员,其奖励金由政府按每年120元的标准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各自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申领,奖励金按实际月份一次性上卡逐年发放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索引号:709027171/2017-0002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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