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4-07 字体:[]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市级管理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挂图作战”“三年攻坚”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相关材料编制、评估、审查、报送以及项目招投标、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大对项目前期工作的专业指导,尽早研究确定项目单位,并指导项目单位认真梳理需开展的前期工作事项,按照轻重缓急提前做好安排,避免因项目前期工作不足影响项目实施;暂不能确定项目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在法律法规政策授权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快速推进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二、明确市管范围

(一)市级审批范围。对全部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确需发改部门立项的,纳入市级审批管理范围。办公用房项目以及使用上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二)市级核准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应由市级核准的项目;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按《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市级备案范围。跨县(市、区)、跨流域的备案项目;中央、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在非扩权试点县(市)的备案项目;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备案项目以及上级规定应由市级备案的其他项目等。

三、减少审批环节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对市委、市政府同意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据市委、市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和项目单位申请,直接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手续。在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审批或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为行政许可事项。属政府投资项目的,该事项为前置审批事项,一般应先行申报。为了快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也可将该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行申报;属核准、备案项目的,该事项为后置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和节能审查机关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至开工前分别完成该事项的申报和审查工作。

采用补助、贴息、转贷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资金申请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应由项目单位申请,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提高审批效率

(一)属于市本级管理的,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及时梳理和公布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程序不减、流程整合、时间缩短”的原则,采用“网上申报”、“一窗受理”、并联(联合)审批等方式,高效、限时办理重大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按规定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审批、监管。

(二)不属于市本级管理的,市级对口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衔接、协调、跟踪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项目单位快速申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三)为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推进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重大项目实施联审代办。

(四)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用地预审和土地供应等相关法定审批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规范申报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并达到相应的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拟定具体的招标范围及采用的招标方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审查意见。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但应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的相关要求;委托编制的,编制单位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精简申报材料。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要件;按相关规定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的申报资料,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委托或指定相关中介机构编制;需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完成的评审报告(意见)以及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通过后续监管能够解决的事宜,不得作为前置材料要求项目单位提供。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窗口应当主动将本部门的审批决定抄送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窗口,或将行政审批决定上传相关行政(并联)审批系统,方便相关行政审批窗口查阅、下载。已抄送或上传行政审批决定的,项目单位在申报相关审批事项时可不再提供。

六、强化审批服务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窗口应当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相关审批工作规则及办事指南,具体明确申报要求、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编制申报材料格式(示范)文本,并通过部门网站、乐山便民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下载;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与项目单位搞好对接,有针对性地对需提交申报资料的填写、编报及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进行辅导,帮助项目单位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审查后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事宜,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窗口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需要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强化业务指导,协助项目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及信息,争取尽早列入“三年攻坚滚动计划”和获取上级资金补助。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委托开展评估、评审、评议、审查等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并尽量缩短时间。

七、明确工作职责

发改、经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环保、林业、卫生、教育、财政、政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重大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为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协助项目单位尽早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挂图作战”“三年攻坚”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各县(市、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索引号:008554163/2017-0002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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