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74号)、《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乐委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山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市、县两级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4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5〕6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权限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川委办〔2007〕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项目核准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属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川府发〔2014〕29号)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川府发〔2014〕29号)等文件明确规定由市级核准的项目以及属于市、县(市、区)核准项目中需要市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跨县(市、区)的项目核准外,扩权试点县(市)、乐山高新区、金口河区执行市级项目核准权限。
(一)农林水利。
1.水库。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县(市、区)河流和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的规定核准。
2.热电站。除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风电站。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电网工程。不跨县(市、区)、不需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35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
1.公路。不跨县(市、区)、不需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县道及以下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不跨县(市、区)、不需要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四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3.内河航运。不跨县(市、区)、不需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四)城建。
1.城市供水。不跨县(市、区)调水和不需要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和不跨县(市、区)、不需要市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3.垃圾处理。除省级核准的项目外,其余不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污水处理。除省级核准的项目外,其余不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污水处理(不含污水污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其他城建项目。不新增用地、新增气源落实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扩建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单片开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城市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1.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以及主题公园以外的娱乐项目等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通知第二部分项目核准管理中第(一)至(五)类所列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五)类的规定核准。
三、项目备案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属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川府发〔2014〕29号)规定实行核准制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省有特别规定外,其余备案项目(含外商投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协同监管
投资项目管理涉及面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对接,提升工作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做好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涉及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管理权限,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川办发〔2005〕1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府办发〔2005〕69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乐府办函〔2011〕61号)即行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