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2-21 字体:[]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请于开始享受的上一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计办进行申报。
索引号:69697139X/2017-0000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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