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乐山市市中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中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部门、乡镇、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对象和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和干部培训工作。 (九)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职责边界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