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责任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
| 序号 | 2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 责任事项 | (1)制定责任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 |
| 序号 | 3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涉嫌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有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21169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