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9-07 字体:[]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石龙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乡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辖区或行业监管领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行约谈:

  (一)发生伤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重大隐患和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治理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安全隐患较多,且隐患重复出现,得不到有效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对辖区、行业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股室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股室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七)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八)乡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拟采取的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相关乡领导和乡安办有关工作人员参与。

  第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乡安办或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乡安办或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乡党政主要领导。

  第六条 约谈时限

  对乡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 0日内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乡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局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索引号:008555000/2016-0003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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