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坝街道办事处石龙村村委会及石龙村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7-08 字体:[]
  
  肖坝街道办事处石龙村村委会及石龙村2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3〕61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为顺利实施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街道办事处石龙村村委会,石龙村2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国土管理事务所

  三、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农转非人数、拆迁房屋户数

  征收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街道办事处石龙村村委会土地0.1421公顷、石龙村2组2.3996公顷。其中:农用地1.9564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0952公顷,林地0.5461公顷,其他农用地0.3151公顷),建设用地0.3422公顷,未利用地0.2431公顷。农转非78人(石龙村2组78人),拆迁房屋约14户(以实际调查核实户数为准)。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五、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乐山市市中区国土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牵头组织,地面实物现状调查由肖坝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提供安置还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解释和政策、标准等方面的把关。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时间: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地点:肖坝街道办事处。

  六、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的认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不补偿。

  七、补偿安置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青苗补偿。

  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执行(附件1、3、4、5)。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按《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2006〕 6号令)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或货币安置。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地无业农民,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的补助金,用于失地无业农民参加失业保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拆迁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8〕8号令)、乐府发〔2012〕15号和乐府函〔2013〕45号进行补偿安置(附件2、3、6)。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拆除房屋或者签订放弃房屋残值承诺书的先后,发放选房序号,被拆迁人在指定的安置地点依序号选房。

  (四)非耕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按照乐府函〔2013〕4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3150元/亩。计算方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0.3亩)及以下的统一按照15倍计算(两补费=非耕地面积×年产值×15倍)。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上的按实际倍数计算(土地补偿费=非耕地面积×年产值×10倍÷2;安置补助费=非耕地面积÷人均耕地×年产值×6倍÷2)。

  (五)支付方式。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报财政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乐山市市中区国土管理事务所直发到产权所有人。

  八、地面附着物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精神丈量确认。

  (二)对实物调查结果若有异议,被征地拆迁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内书面提出,由乡镇与被征地拆迁人共同核实认定,以核实的数据为准;在有效期内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九、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一)安置资格的确认:按照市政府〔2008〕8号令第五条、乐府办函〔2009〕88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安置资格。

  (二)安置办法:征地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后,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以户为单位由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安置。

  (三)现房安置。

  1.安置房源:由市住保办在政府统建房内统筹安排现房安置。

  2.户型选择:以户为单位选择对应户型,安置房超面积的10㎡以内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的市场价购买。具体户型及套数以实际签订安置协议的内容为准。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形式,一户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形式。

  3.安置过渡费: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拆迁单位按180元/人·月的标准发给过渡费。实行现房安置的,按2个月计发。

  (四)货币安置。

  1.征地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后,对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对象选择住房货币安置,自愿放弃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2.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由拆迁单位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的货币安置房资金发给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进行结算),同时发放2个月过渡费。

  十、房屋拆迁奖惩政策

  (一)奖惩政策: 依照市政府〔200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配合乡镇开展实物调查的,由乡镇依法按程序开展实物调查;被拆迁人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作出责令其限期搬迁交出土地决定;逾期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

  十一、阻碍或扰乱征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1.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附件1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1 大春 1200元/亩
2 小春(旱地) 1200元/亩
3 其他作物 2300元/亩


  注:“其他作物”指蔬菜、烟叶等作物。

  附件2

  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1 砖混结构 主体房

  
750 根据乐府办函〔2009〕88号第4条规定,主体房为框架、现浇的,每平方米增加100元补偿。
2 砖木结构 600
3 土木、木结构 500
4 石棉瓦结构 简易结构

  (指为生产生活提供辅助作用的房屋)
300 供人居住、层高2.8米以上、四周墙体封闭、生活设施齐全。
5 小青瓦 250  
6 彩钢房 380 高于3.5米。
7 288 高于2.2米,低于3.5米。
8 彩钢房 其他附属房 170 低于2.2米。
9 石棉瓦 150  
10 石棉瓦棚房 50  
11 PVC房 168  
12 PVC棚房 100  


  注:按上述标准补偿后,房屋残值归政府所有;征地单位可以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可以直接予以拆除。

  附件3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围墙 乱石、土围墙 平方米 20  
砖、石围墙 平方米 45
2 院坝

  (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10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15
石板坝 平方米 20
3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20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45
条石粪池 立方米 55
4 水井 条石水井 50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800
机井 1500
5 坟墓 普通土堆坟 1000  
砖、石、水泥修砌 2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3000
6 沼气池 产气沼气 立方米 300  
未产气沼气 立方米 200
7 鱼池

  (含鱼类损失)
浆砌鱼池 立方米 40 (1)是指庭院(园)内修建的观赏鱼池;(2)与鱼池相关的构筑物等不再另行补偿。
砖石砌鱼池 立方米 30
土鱼池 立方米 20
8 鱼塘(含鱼类损失) 5000 浆砌、砖石砌鱼塘的堡坎等构筑物另行补偿。
9 300  
10 条石保坎 立方米 100  
11 空调拆装 200  
12 混凝土道路 立方米 300  


  附件4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220  
初果 挂果3-9年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15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60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离地面高度0.7米以下 15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220  
初果 挂果3-11年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15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未产果 6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5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坚果、花椒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220  
初果 挂果3-9年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15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以内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6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以下 15
4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50  
中产   地径在2厘米-5厘米 40
挂果   地径在1厘米-2厘米 3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10
5 香蕉、芭蕉 挂果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 300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下 50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0.7米以下 6  
产叶桑 盛产叶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60
中产叶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50
初产叶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 30
7 油茶、油桐、乌桕、梅子 大树 盛产期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220  
中树 中产果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5厘米 150
小树 初产果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 50
幼树 未产果 离地面高度0.7米以下 10
8 竹林 25根以上   200  
10-25根   150
10根以下   50
9 黄桷兰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5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 15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6厘米 4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6厘米以上 15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10厘米以上 6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主干直径20厘米以上 1000
10 桂花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2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直径2厘米-5厘米 3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直径5厘米-10厘米 160
中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直径10厘米-15厘米 650
大树 离地面高度1米处,直径15厘米以上 1050
                 


  附件5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挂果10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9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40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挂果12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80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3000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坚果、花椒 产果期 挂果10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5厘米以上 9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不足3厘米 4000  
4 葡萄 挂果   地径在5厘米以上 8000  
幼苗及幼树   地径在5厘米以下 3000  
5 香蕉、芭蕉 挂果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 6000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下 3000  
6 桑树 产桑叶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 50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3000  
7 油树、油桐、乌桕、梅子 大树 盛产期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上 6000  
幼树 未产果 离地面高度0.7米处,主干直径3厘米以下 3000  
8 竹林     笋竹   6000  
    胸径5厘米以上   5000  
    胸径5厘米以下   4500  
9 茶叶       茶叶或以茶叶为主的混合种植 5000  
10 苗圃         3000  
11 一般树种林木         4000  
  12 花卉       一般花卉(花木)或以一般花卉花木为主的混合种植 8000  
      名贵花卉(花木)或以名贵花卉花木为主的混合种植 10000  
                 
注:成片种植需满足:1.种植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种植种类大于90%。

  附件6

  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类别 装饰装修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一类

  指高档、豪华装饰
1.地面装饰:实木地板,或花岗石地板,或0.8米×0.8米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2.墙面:外墙瓷砖、室内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布和墙纸。

  3.相配套的高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150 1.装饰面积以产权面积为依据,按实际装饰的地面面积计算。

  2.装饰以10年为基准,10年以上不予补偿。

  3.有外墙装饰以产权面积计算。
二类

  指中档装饰
1.地面装饰:0.5米×0.5米至0.6米×0.6米规格的抛光地砖。

  2.墙面:中等价位的乳胶漆。

  3.相配套的中等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100
三类

  指一般装饰(简单装修)
1.地面装饰: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50 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的,不作此类补偿。

索引号:008554032/2016-0005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