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告知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7-0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办法》)、《乐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乐府办函〔2016〕4号)以及省公安厅开展户籍和实有人口信息清理登记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充分利用我区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制度体系、工作机制、保障体制和社会信息整合机制,同时保障我区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构建“人、房、业”基础信息共享体系和工作制度,不断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公开采集、收集公民、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相关实名制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身份识别与从业居住等信息,依法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

  (二)合作共赢原则。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对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自建的社会资源信息系统要和公安信息资源与服务平台实现互通应用,合作共赢,为各方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共享应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安全保护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对汇集的大量业务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要建立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授权的管理使用机制,确保从组织上、技术上、制度上严密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三、工作内容

  提供、申报、采集、核实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依法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

  (一)提供、申报。

  1.提供、申报主体。

  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应主动向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用工单位应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的人员,应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后仍在场所内滞留的人员,应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2.提供、申报内容。

  ⑴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等;

  ⑵从业信息:服务处所、职业、岗位等;

  ⑶居住信息:居住地址、居住事由、住地变更日期和地址等;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信息。

  3.提供、申报方式。

  可采用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流动人口个人可通过网站、微信、短信、手机APP等方式,在“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对本人及家人的居住和就业信息进行登记;单位(场所)、房屋出租人可在“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注册,由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对本单位(场所)从业人员、居住人员和承租人的居住及就业信息进行登记。

  (二)采集。

  居(村)民委员和公安派出所负责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要予以配合。一是全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督促所属行业、单位、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留宿场所等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及时申报信息,对拒不申报信息的单位、个人要上报当地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罚,及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二是结合居住证办理和“一标三实”信息采集,通过各种途径渠道,深入宣传未采集登记信息将无法办理居住证、出具居住证明等相关事宜,最大限度地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大力引导群众自主申报登记个人信息。三是充分依托基层组织,发动村居委会干部、小区物管、单位内保组织、网格员等共同开展流出人员登记。对流出人员多的农村地区,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集中登记流出人员去向和联系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1.制定规范。根据信息需求的要求,细化采集内容,建立采集内容规范。

  2.强化培训。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学习采集沟通技巧,掌握采集规范,熟练操作运用采集平台。

  3.采集录入。组织人员深入辖区相关单位(场所)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录入“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

  4.维护更新。建立长效的流动人口信息维护更新机制,确保数据鲜活、准确。

  (三)核实。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由申报个人或申报单位负责核实申报信息。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提供、申报的流动人口信息,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四)查处。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违反《办法》的单位(场所)和个人,并通报同级综治部门和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被查处的单位(场所)限期整改。

  四、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按有关规定组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服务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流动人口信息提供、申报、采集、核实、录入、更新等工作,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指导居(村)委会信息登记工作,督导检查酒吧、茶楼、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

  (三)综治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四)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类学校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五)经济商务部门。负责督导通讯营运企业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六)民宗部门。负责督导寺观教堂等落实留宿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地名相关信息,督导救助机构做好留宿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九)人社部门。负责督导用工单位、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

  (十)住建部门。负责督导物业服务、建筑类企业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交通运输、交通施工企业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十二)文体、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娱乐场所、网吧、影剧院等服务性营业场所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十三)卫计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住院流动人员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十四)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引导个体私营业主主动提供、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十五)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导金融服务单位等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政法委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教育局、区经济商务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工商质监局、驻市中区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安排、业务指导、督导通报和提供数据查询服务。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如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工作保障。乡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居)委会、单位(场所)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点),确保全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健全;落实《乐山市2015年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乐府办发〔2015〕32号)精神,有效整合网格员等社区人力资源,按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实行“以证管人”,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同时,区级财政要全额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三个机制。一是部门联动机制。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二是协调实施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参加,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三是巡查服务机制。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干部牵头,以流动人口协管员、网格员、社区辅警等为主要力量,每周开展一次巡查,督促指导辖区场所(单位)按规定及时开展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新闻宣传和报道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公众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社会治理目标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对组织督导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信息登记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索引号:008554032/2016-0005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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