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参保企业:
为支持乐山市市中区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乐山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乐中人社〔2015〕30号),现将201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稳定岗位补贴申请条件
参保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二)201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乐山市城镇登记失业率4.4%。
(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确定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补贴额度与乐人社发[2015]54号文件明确的额度一致,即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2015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企业2015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以前年度历史欠费。
三、稳岗补贴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报稳岗补贴书面申请
2.《乐山市市中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2015年度职工自动离职证明及退休审核等相关资料;
5.201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6.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等资料。
7.市中区社保局开具申报单位2015年度元月及12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及失业保险缴费金额并加盖区社保局公章。
8.公示表(加盖单位公章),在企业内将申请稳岗补贴金额和举报监督电话(0833-2127592)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稳岗补贴申报时间
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初审时间为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7月31日;复核、抽查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超过时间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1、企业申报岗位补贴,应向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原则上要纳入我区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并积极做好我区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填报工作。我区将根据企业稳岗补贴资金使用、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填报、企业岗位稳定、就失业登记开展情况作为稳岗补贴审核要素,对企业实施岗位补贴。
2、稳岗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稳岗补贴到账后,企业必须在5天内将收款收据交于失业保险股(电话:2124508),否则影响第二年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乐山市市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