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定时定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使广大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2016年春节期间乐山中心城区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2016年2月6日至2月10日每日7时至24时, 2016年2月22日7时至24时。
(二)燃放时间:2016年2月6日至2月10日每日7时至次日零时(2月7日延时到次日零时30分), 2016年2月22日7时至次日零时。
二、燃放区域
(一)滨江路高氏鱼火锅至岷江三桥沿江人行道;
(二)滨江路市人寿保险公司至岷江大桥(旧大桥)沿江人行道;
(三)滨江路大曲口至油榨街沿江人行道;
(四)滨河路大件码头至育贤门沿河人行道;
(五)滨江路箱箱街口至较场坝街口沿河人行道;
(六)嘉州小游园;
(七)嘉州新城小区外大渡河边沿河人行道;
(八)沫若广场;
(九)阳光广场中心区域。
三、燃放安全
请广大市民在合法的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禁止燃放孔明灯和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险品种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及山林和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在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110
乐山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34105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2428350
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499888
乐山市市中区工商质监局:2130267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