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1-1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林资发〔2011〕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函〔2015〕10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不仅关系到生态建设和林业生产,而且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基本工作要求。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创新林业治理体系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守住生态红线,实现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有关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发展好。

二、主要目标

(一)“十三五”末全区森林覆盖率保持在36.56%,2016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6.56%;

(二)“十三五”末全区林地面积保有量保持在28302公顷。2016年森林面积保有量保持在24753公顷;

(三)“十三五”末全区林地占用征收定额控制在495.667公顷以内;2016年年度林地占用征收定额控制在49.5667公顷以内;

(四)“十三五”末全区县活立木蓄积达到191.3万立方米。2016年全区新增活立木蓄积2万立方米,活立木蓄积达到182.7万立方米;

(五)“十三五”末全区森林及林木采伐数量控制在12.5万立方米以内。2016年度森林及林木采伐数量控制在12.5万立方米以内;

(六)年度森林火灾受害面积累计不得超过有林地面积的0.08‰,无人员伤亡事故;

(七)年度主要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在80%以上;

(八)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有序,无滥捕滥猎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违法收购、出售、驯养野生动物;无违法采集野生植物,无重大疫源疫病发生;

(九)完成其他保护发展森林目标责任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国土、经济商务、人社、教育、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负责处理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区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有关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乡镇长及有关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目标责任不受人事变动影响,如有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坚持并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植树造林、林地保护管理、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纳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逐年签订《乐山市市中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责任与要求落到实处。各乡镇、有关街道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村(社区)的目标考核。

(三)严格逗硬奖惩。各乡镇、有关街道要切实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严格按照《乐山市市中区保护发展森林目标考核制考核办法》(附件2),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组织检查考核,有关检查考核情况在全区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有关街道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2.乐山市市中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考核制考核办法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索引号:008554032/2016-0000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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