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等6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12-03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办法(试行)》等6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乐府办发〔2015〕4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机关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又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是主动公开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行政机关的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开信息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乐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没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申请人提交(提出)的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6.申请提交时间。

  (二)申请表获取方式。

  申请人可以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的申请表,也可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领。

  (三)申请提交(提出)。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除上述情形以外,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提出)申请:

  (1)现场(含书面、口头)方式。申请人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提出。

  (2)信函方式。申请人将申请邮寄至相关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传真方式。申请人将申请传真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4)电子邮件方式。申请人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直接发至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电子邮箱。

  第六条 申请处理

  (一)审查。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3.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4.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以及须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即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证明》;申请人非现场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可按照申请表提交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收件证明》。

  (三)答复。

  1.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的政府信息。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向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对能够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第三方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规定时间不向征求意见方出具《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的,不得公开或者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8)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提供告知书》。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的期限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告知书》,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2.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流程图(参考流程)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文本)


  附件1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申请表编号: 号

  


  请

  人

  信

  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可只提供一项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含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自行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场阅读、抄录
政府信息的提供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 ○其他
费用免除理由

  (可选项。提供相关证明)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经办人”、“收件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3、标注“*”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由申请人视情况填写。



  附件2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流程图(参考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登记并出具《收件证明》          
         
                       
    受理机关

  当场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特殊情况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受理机关出具《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告知书》  
         
                         
                       
                                 
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 属于可以公开范围 属于部分公开范围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不属于受理机

  关掌握范围
  信息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明确
  与“三需

  要”无关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提供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

  《非本机关掌

  握政府信

  息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能够确定              
申请人办理缴

  费等申请手续
     
               
受理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提供   受理机构告知申

  请人掌握信息机

  关的联系方式
 
     

  殊

  情

  况
   
如需延长期限的,

  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文本)

  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 收到了您(单位)通过 □电子邮件 □信函 □传真 □当面方式 提出的要求获得

  的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

  ( )第 号-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并且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您(单位)可通过

  查询。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

  ( )第 号-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按照您(单位)要求的以下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它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在 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有法律、法规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条第 款,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将按照您(单位)要求的以下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它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在 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有法律、法规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告知。建议您(单位)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告知。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告知书

  ( )第 号-补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本机关无法按照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您 (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更改 □补充申请。

  自本机关作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更改 □补充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将按照您(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 )第 号-意征单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申请人(单位)姓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

  □属于您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邮寄至: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 个工作日内未做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回执

  (政府机关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经研究,本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具体是 。

  □不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延答(提)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现由于                        的原因,本机关无法在     年   月   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提供告知书

  ( )第 号-不予提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与您(单位)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机关、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填报初审。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尚未确定是否涉密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自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活动,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改进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的权利。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群众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及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监督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监督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监督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的社会监督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建立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和更新情况。

  4.统计报表和工作动态报送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编制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2.按照法定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情况。

  4.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时效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范服务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和应对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法收费情况。

  (四)其他工作。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培训以及对下级和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三、要求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应于当年的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并对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2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检讨;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索引号:008554032/2015-0006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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