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道路货运装载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12-03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道路货运装载源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乐山市市中区道路货运装载源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乐山市市中区道路货运装载源头管理办法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装载源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中心)、沙石料场、工矿企业等道路货物运输的装载起运现场。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装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属地政府总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安、交通工商、经信、农业、安监、水务、国土(涉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公安、交通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行业职责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资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禁止非法运输经营业户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偷逃交通规费的车辆以及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在源头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2.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对非法拼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垄断、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进行合同监管,协助源头单位维护好现场运营秩序;

  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货物装载行为的监督工作,对车辆的装载情况依法实施检查,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离源头单位。

  第四条 对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20万吨及以上的源头单位,源头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每月定期检查两次;对年道路货物运输发送量达5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的源头单位,源头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每月定期抽查一次。

  第五条 承运源头单位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其所属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源头单位和承运其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载物长、宽、高等要求装载货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装运源头单位非法开采或者经营的沙、石、矿粉等货物。

  第七条 从源头单位装运的货物,应做好台帐,以便监督。

  第八条 车辆驶离源头单位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脱落或者扬撒,并不得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加装货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实施妨害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营运的活动,不得非法倒卖货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

  第十条 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车辆在驶离源头单位的运输过程中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加装货物或者有其他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

  (二)强行办理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实施妨害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正常营运的活动的;

  (三)非法倒卖货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的;

  (四)拒绝、阻挠交通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

  第十一条 源头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恪尽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由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索引号:008554032/2015-0006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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