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乡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省卫计委改革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6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办理流程
1、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实行声明领取,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2、简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持有生育服务证,子女未满2周岁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取消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程序。(基本资料仍然需要,如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婴儿出生证)。对子女超过2周岁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需上述所有资料外,还需提供双方村民委和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简化《生育证》审批程序。对申请人情况清楚的,乡计生结构不再作调查笔录。取消公示程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审批结果,用文件方式告知乡,对批准对象直接签发《生育证》,并通过网络、邮寄、直接发放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后自动失效。缩短审批时限,各类再生育审批从受理之日起,婚育信息仅需要本省内核查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查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果是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那么不论是在居住地还是双方任一方的户籍地都可申请办理,若是办理照顾生育的《准生证》,原则上还是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若要男方办理,就必须要申办对象本人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计生办和县卫计局去取得对方的委托书,我乡计生办方可办理。
二、主动核查信息
计划生育证件受理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主动核实申请人婚育信息,对依托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通过基层工作网络能够核实的信息,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对申请人工作地多次变动或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等需要核实婚育情况的,受理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首先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查询不到信息或者对查询存疑的,可向相关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协查。协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有关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签注证明出具人姓名并加盖公章,直接回复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5个工作日未收到协查回复的,通知申请人承诺办理。
三、创新办证方式
(一)推行承诺办证。
对办多种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法定或齐全的证明材料,受理、办理机关经多方核查也无法确认其婚育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办理。办理人已履行审核、查询责任,因申请人虚假承诺导致证件办理错误的,不追究办理人责任。同时,加大对骗取生育证行为的惩处力度。申请人通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由有关机关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的规定,宣布其计划生育证件无效。通过骗取计划生育证件生育的,根据其违法生育的具体情形,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推行委托办理。
申请人确有特殊原因或实际困难无法亲自领取、申办计划生育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办须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必需的相关材料。
(三)探索代理服务。
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划生育证件代理服务制度,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后,由村(居)工作人员代为领取、申办计划生育相关证件,送证上门。
四、办证网站:
预约网站:http://12356.scpip.cn/
审批网站(计生办):http://scbm.scpip.cn/main.do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严明工作纪律。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严禁以任何理由违规设置计划生育证件,严禁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外的证明材料,严禁在办理中收取任何工本费、服务费或者“搭车”收取费用。切实保护申请人隐私。
(二)落实一次性告知和限明办结制度。
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将计划生育证件领取、申办的条件、程序、所需材料告知群众,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政务服务窗口公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详细说明材料必须具备的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领取、申办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个工作日内未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向社会承诺的办理期限,鼓励提前办结。
(三)加强信息采集。
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人口变动信息,实时更新。推进卫生计生系统内部计划生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共享,全市将在年底前实现县域内个案信息交换。
(四)严格考核奖惩。
区卫计委将改革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纳入绩效考核范围。2015年,各地通过主动核查、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再生育审批比例不低于50%;户籍、婚姻状况变动两次以上,实行承诺办证的比例达到60%以上;省、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第三方对生育证办理进行测评,满意度不低于70%。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在证件办理工作中履职不当、超时办理、不配合异地协查等行为,由省卫生计生委定期通报,对典型案例进行个案通报,并扣减所在市(州)绩效考核分值。我乡政府也将在2015年的计生目标考核中加入此项内容。
九龙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 附件1 | | |
| 计划生育证件领取、申办所需材料目录 |
| 证件 | 证件所需材料 | 备注 |
| 一、领取生育服务证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双方照片2张。 | |
| 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还需提供另一方婚育情况证明;再婚的,还需提供再婚方婚育情况证明 |
|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 3、夫妻双方照片3张。 |
| 三、申请办理生育证 | | |
|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现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夫妻户籍一直在本乡镇街道的无需提供 |
| 3、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出具的鉴定结论; | |
| 4、夫妻双方照片3张。 | |
|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现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夫妻户籍一直在本乡镇街道的无需提供 |
| 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 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一直在本地的无需提供 |
| 4、夫妻双方照片2张。 | |
|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现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夫妻户籍一直在本乡镇街道的无需提供 |
| 3、伤残一方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 |
| 4、夫妻双方照片2张。 | |
|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现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夫妻户籍一直在本乡镇街道的无需提供 |
| 3、因公致残证明和伤残一方的残疾证; | |
| 4、夫妻双方照片2张。 | |
|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现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夫妻户籍一直在本乡镇街道的无需提供。 |
| 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除申请人以上的其他亲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的鉴定结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 | |
| 4、夫妻双方照片2张。 | |
| 6、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现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 夫妻户籍一直在本乡镇街道的无需提供 |
| 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育诊断证明,《收养证》; | |
| 4、夫妻双方照片2张。 | |
| 7、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数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 夫妻户籍一直在本乡镇街道的无需提供 |
| 3、丧偶一方原配偶死亡证明; | |
| 4、夫妻双方照片2张。 | |
| 8、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2、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 夫妻户籍一直在本乡镇街道的无需提供 |
| 3、离婚方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 |
| 4、夫妻双方照片2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