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5]13号)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5]33号)要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区监察局等部门从今年7月开始清理优化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形成了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县级行政权力共5508项,其中行政许可182项、行政处罚4559项、行政征收49项、行政强制201项、行政确认58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给付31项、行政检查120项、行政奖励46项、其他行政权力259项。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相关规定,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格、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附件:县级行政权力清单
中共乐山市市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