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乡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9-06 字体:[]
  各村民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乐山市市中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2015年大春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通知,切实做好2015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乡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及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为目标,坚持宣传教育与正面引导相结合,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政策引导、多方参与,源头防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大力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营造秸秆禁烧的浓厚氛围,引导农民群众树立科学发展意识,认清危害,克服陋习,努力构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二、组织领导

  1、成立石龙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卢满香、王泽富

  副组长:张高元、王友顺、齐天军

  成 员:张 俊、李 宏、宋 燕、余芝伶、李路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路东任办公室主任,张俊、余芝伶负责具体工作。

  2、成立石龙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督查小组,由各联系村组长担任各自联系村督查工作组组长。各村要成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检查小组,明确工作人员,各村书记、主任,必须亲自安排检查,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三、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

  (一)明确工作重点。按全区统一工作部署要求,全乡区域都属于禁烧区,各村要以地、田地连片区域全方位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落实各村为主体责任,建立以“村为主、村(队)落实、户联防”的禁烧工作机制。强化各村、社、二级区域联防职能,明确各责任人和监管人,在禁烧期间实行24小时驻守、值班、巡查和看管。要坚持“各村、组干部包片”的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秸秆禁烧任务细化到田地,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各责任人要到岗到位,乡政府将派出督查组。通过实行“人盯人、人盯田地、人盯秸秆”的战术和全天候全区域化的监控管理,确保全乡“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三)组建禁烧队伍。以村为主,成立禁烧工作小组,组建村、组10人左右的秸秆禁烧队伍。禁烧期间,各村要强化巡查监督和执法检查,严禁秸秆焚烧和炼山造林,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和举报受理制度;一旦发现焚烧情况,及时查处。

  (四)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为加快构建油菜、水稻等农作物秸秆以机械化还田为主,玉米秸秆以收储利用为主的模式,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按照30元/亩的标准补助到各村,乡上按10元/亩的比例预留做为考核奖惩和宣传保障经费。

  (二)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把宣传引导作为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手段。加大对《乐山市市中区2015大春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各村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学习。通过召开会议、悬挂标语条幅、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到农户房前屋后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深入报道先进典型,大胆曝光反面现象,引导群众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要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早、做细、做实并贯穿始终,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群众参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面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争取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

  (三)严格督导检查。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督查小组督导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村在落实禁烧工作中宣传教育,值勤值守巡查,在重点片区信息员及突击队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村组要加大对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组织力量控制火情,将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信息联系不畅,反应迟钝,工作不力的,公开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村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负总责,支部书记、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乡政府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奖惩。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大面积焚烧秸秆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奖惩办法:

  1、每发现一处火点或烧过的黑斑扣工作经费1000元;3次以上将约谈支部书记、村主任;5次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扣除全年工作经费;

  2、因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被区级以上通报批评两次的,将约谈支书记、村主任;

  3、因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被媒体曝光或省级以上部门通报以及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辖区大气严重污染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4、对群众焚烧秸秆(炼山造林)一经查实,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索引号:008555000/2015-00030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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