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中人社〔2015〕65号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示性通知”的精神,现将我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困难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按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调整为:农村1.2x400=480元/月、城镇1.3x400=520元/月、工伤2.0x400=800元/月。
二、调整办法
各单位务必要继续加强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清理,严格按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要求兑现待遇。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清理后,填报“乐山市中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审核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享受补助人员签字确认(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社保局支付股审核盖章后,将电子表格和纸质报区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审批。享受补助的本人未签字或又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的暂停发放补助,待本人签字或持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后再予以补发。
三、执行时间
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保障
经费渠道按原渠道执行。
五、纪律要求
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坚决杜绝冒领、重复领取现象,如有违规现象相关部门将作出相应处罚。
联系人:梁颖,联系电话:2109321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审核表》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