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乐山高新区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43号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现将启动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此次拟启动征收安谷镇安谷村4组,回龙村5、7组集体土地,面积约8.3540公顷。拟征收土地范围、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分类面积表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主要用于乐山高新区住宅配套项目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22日由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具体由安谷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拟征地涉及青苗林木、建(构)筑物等由产权人在青苗林木丈量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统计表上签字视为确认清点材料。未按时配合清点丈量的,以安谷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对清点丈量结果有异议的,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6日向安谷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批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乐府函〔2017〕53号)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具体事项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和安谷镇人民政府实施,并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为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26日。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