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2-2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

  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

  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7〕21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国资监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7〕18号)、《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专业化的并具有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区属国有公司作为项目代业主(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招投标法》依法确定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按《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部门,是指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含获得上级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市级及以上的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区级抢险救灾代建项目按《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代建项目委托单位负责承担项目建设费用、管理费、奖励经费等相关费用的筹集。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区本级代建制项目依法确定由区属国有公司代建,项目根据建设需要按程序报批后,接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八条 代建制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区发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政府分管投资和该行业的副区长审查,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由委托单位同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第九条 区发改局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区发改、住建、交通、教育、农业、林业、民政、文体、旅游、扶移、水务、国土、经信、环保、卫计、规划、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协助代建单位完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报批手续,同时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代建项目管理费及奖励经费

  第十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全部纳入财政评审范围,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代建管理费限额,总额费率参照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的代建管理费率上限核定,具体以《代建项目管理费总额费率表》(附件1)为准。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开工后由国库支付项目业主,再由项目业主支付代建单位40%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代建单位40%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单位后支付代建单位15%代建项目管理费,预留5%代建项目管理费作为代建质保金,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十二条 为鼓励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制定合理工期、严格现场管理等措施降低建设成本,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财政评审价总投资范围内的,根据与实际决算价格的差额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奖励金额按照《代建项目管理奖励资金分级计算表》(附件2)计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涉及项目工程量变更,按财评审定金额相应增减总投资,在区财评中心或区审计局出具结算(审计)评审报告后,由委托单位在60日内支付给代建单位。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代建费用、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代建内容等条款。代建的具体内容以《代建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

  (一)作为代业主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环评、水保、地灾评估、矿产覆压、地灾安评、通航论证、社会稳定、行洪论证、节能、消防、安全等前期手续和报批工作;

  (二)作为代业主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责任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单位需求;

  (三)作为代业主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委托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评审;

  (四)按核准的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投标,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等工作;

  (五)负责将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竣(交)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的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程序

  (一)项目业主委托项目代业主进行项目代建,由项目业主授予项目代业主资金支付权利,按国库集中支付办理。

  (二)抢险救灾项目按项目代业主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组织实施。资金支付严格按照《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送财政投资评审后,报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办理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

  (一)在项目设计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依据及相关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设计、规划、土地、施工、环评、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等审批手续,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三)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参与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办理项目土地证及房产证,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缴纳;

  (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禁止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地质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设计和投资有重大调整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审同意后实施。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功能性、特殊要求的设计变更,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审同意后,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于项目完工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项目使用单位应在接收后30日内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有关档案。项目代理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可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期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区属国有公司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采用代建制实施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代建单位建设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区国资办注入区属国有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代建项目管理费总额费率表

  2.代建项目管理奖励资金分级计算表

  附件1

  代建项目管理费总额费率表

  单位:万元
预算评审价 费率 算例
1000以下 2 I×2%=20
1001—5000 1.5 20+(I-1000)×1.5%=A
5001—10000 1.2 80+(I-5000)×1.2%= A
10001—50000 1 140+(I-10000)×1%= A
50001—100000 0.8 540+(I-50000)×0.8%= A
100000以上 0.4 940+(I-100000)×0.4%= A


  备注:A为代建项目管理费总额,I为计价基数(预算评审价)。

  附件2

  代建项目管理奖励资金分级计算表

  单位:万元
工程决算价 费率 算例
1000以下 10 (预算评审价-决算价)×10%=奖励金
1001—5000 8 (预算评审价-决算价)×8%=奖励金
5001—10000 6 (预算评审价-决算价)×6%=奖励金
10001—50000 4 (预算评审价-决算价)×4%=奖励金
50001—100000 2 (预算评审价-决算价)×2%=奖励金
100000以上 1 (预算评审价-决算价)×1%=奖励金
索引号:008554032/2018-0002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