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法〔2020〕37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于2020年11月24日印发,12月24日起施行,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为进一步完善市中区抢险救灾机制,持续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乐山市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中区工作实际,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制定了《乐山市市中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范围(《办法》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包括:1.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2.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3.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4.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5.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6.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7.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规定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办法》第四条):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2.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3.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三)规定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主体(《办法》第八条):1.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2.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区国资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四)规定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程序(《办法》第九条、第十条):1.由区政府建立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应由区政府分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作为召集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为参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会议,研究项目定性、确定项目业主等重大事项;2.区本级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资金安排情况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财政的区政府领导同意;3.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4.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5.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应当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审议通过后确定。
(五)明确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发包要求(《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或政府采购,直接确定承包单位。同时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六)规定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等实施要求(《办法》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并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七)明确了抢险救灾工程的资金拨付(《办法》第十八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结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依据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结算报告支付至审定总价的97%,并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八)强调了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九条):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其他说明
对比《省管理办法》和《市实施细则》,《办法》制定时有三项创新举措:一是调整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程序中项目估算金额,按《市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将市上的400万调整为200万;二是按区财政局建议及《市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细化了项目资金划拨内容,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结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依据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结算报告支付至审定总价的97%,并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三是将市上《细则》中由住建、交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储备库修改为由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建库,明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