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的规定,截至2025年5月30日乐山霁虹堂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且该机构已注销其《营业执照》,现拟予以注销其《中医诊所备案证》。拟注销医疗机构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乐山霁虹堂中医诊所
机构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东城路1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琴
备案编号:MAACF9TT451110217D2182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反映。公示期满后我局将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注销。
联系电话:0833-2102725,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415号。
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