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谭玲(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1977年12月12日;地址:湖北省钟祥市丰乐镇杨集街140号;身份证号:422406197712****62;电话:1348711****)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中卫医罚 [2022]5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具体内容见扫描附件。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春华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