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医疗保障局、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市中区各零售药店:
近期,部分地区新冠疫情出现反复,为落实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与上级指示要求,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印发的《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和“探针”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关注中高风险地区动态信息,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药品监测。出现本土疫情后,各零售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至辖区街道(社区)。
三、严格执行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药店应每日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如实做好消杀记录。严格落实入店顾客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如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督促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主动就近前往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现黄码、红码、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报告村(社区),并妥善处置现场。
四、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药店从业人员应遵守防疫有关规定,营业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每日体温监测正常方可上岗,不得“带病”工作。
五、严格管控药械质量安全。药店应从合法渠道购进并按有关规定储存、养护和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加强防疫紧急情况下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购进、储存、销售管理;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严防过期、失效、不合格药械流入市场。
六、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价格自律。药店应做好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酒精等防疫物资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明码标价,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药店,由医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理并推送相关信息;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