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市中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 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4-2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医疗保障局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严格落实市中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


主体责任的通知


市中区各零售药店:


为严格落实市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强化联防联控,发挥全区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即日起,市中区各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关注中高风险地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四类药品”登记制度。所有零售药店销售(含网络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必须做到实名登记,登记信息至少应包括购买日期、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购买药品名称及数量等有效信息。


三、严格执行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每日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并如实做好消杀记录。严格落实入店顾客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禁止向发热病人销售“四类药品”,及时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就医,发现黄码、红码或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报告村(社区),并妥善处置现场。


四、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营业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每日体温监测正常方可上岗,不得“带病”上岗。


五、严格管控药械质量安全。从合法渠道购进并按有关规定陈列和储存药品、医疗器械;零售药店加强防疫紧急情况下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购进、储存、销售管理;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六、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价格自律。做好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酒精等防疫物资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明码标价,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七、严格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下情形依法从严查处:


(一)医保定点药店:未按规定落实“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制度的,由区医保局给予立即整改和暂停医保结算的处理;未严格落实其他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区医保局对其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医保结算等措施。


(二)非医保定点药店:未按规定落实“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制度及未落实其他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采取告诫、约谈、限期停业整改等措施。


(三)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涉及医保基金的由医保部门按照协议处理,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四)制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同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公开曝光。


(五)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利用其它手段推动防疫物资价格过高上涨,以及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区医保局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医保定点药店,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非医保定点药店。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类信息登记完整准确、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建立联动机制,互相推送未严格执行防疫有关规定的药店信息;对于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乐山市市中区医疗保障局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4月26日


索引号:511002MB1562638X/2022-0001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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