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吴燎原(性别:男,年龄:58岁,身份证号:5111021963****6733,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雷坝村8组499号,电话:1354193****):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中卫医罚〔2021〕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告知书内容见扫描附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 10月29日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乐中卫医罚 [2021]31号 被处罚人:吴燎原(性别:男,年龄:58岁,身份证号:5111021963****6733,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雷坝村8组499号,电话:135419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袁勤超《询问笔录》1份;吴燎原《询问笔录》1份;李凌《询问笔录》1份;吴燎原开具的处方笺3张;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李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袁勤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燎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乐山贝众堂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份;乐山贝众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吴燎原《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医士专业毕业证》复印件1份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春华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1年10月8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