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波催告书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10-09 字体:[]


李建波(经营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邦泰中心4栋B座8楼7号),性别:男;身份证号:5111121999****1718;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井房坳村3组22号;联系电话:187813344**):


经查实,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乐山市市中区邦泰中心4栋B座8楼7号的房间内擅自从事美发(理发)服务、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提供美发(理发)服务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6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乐中卫催[2021]1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催告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请你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公告


索引号:008554438/2021-0003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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