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决定书 (乐中行政审批)撤登字〔2026〕第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2-05 字体:[]

乐山市茂进宝鼎商贸有限公司:

林海绿,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441521********1336,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经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乐山市茂进宝鼎商贸有限公司林海绿监事的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2月5日

索引号:735871990/2026-0003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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