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茂进宝鼎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乐山市茂进宝鼎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27日的登记过程中,监事系冒用林海绿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林海绿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 2017年10月27日乐山市茂进宝鼎商贸有限公司林海绿监事登记事项。
因乐山市茂进宝鼎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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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