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中行政审批)冒告字〔2024〕第4号
乐山信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乐山信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1998年3月27日的登记过程中,监事系冒用鲜险峰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 。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鲜险峰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1998年3月27日作出的乐山信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鲜险峰监事的登记 。
因乐山信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5 年 2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