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经查,四川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在2005年9月20日的登记过程中,负责人系冒用何剑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 。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何剑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 2005年9月20日四川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何剑负责人登记 。
因四川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