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3号)精神,乐山市市中区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进行调整,并实行阶梯累进制收费。现通知如下:
1.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0.3元/平方米·日。
2.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3.收费标准为0的特殊情形: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5日